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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初字第2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金彦与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彦,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初字第2403号原告金彦。委托代理人孙大伟、张晓春,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建国道235号。法定代表人郝越胜,职务董事长。被告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152号。法定代表人刘福兴,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彦与被告廊坊市新源天街商城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彦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彦撤回对被告廊坊市安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起诉。代理审判员  吕万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时荣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