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织执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浩奇申请执行姬萍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织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织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浩奇,姬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织执字第364号申请执行人黄浩奇,男。被执行人姬萍,女。本院在执行黄浩奇申请执行姬萍合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姬萍除在织金县熊家场卫生院每月有工资收入3582.6元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财产;2015年7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自2015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从姬萍在织金县熊家场卫生院的工资收入中提取3582.6元,用于偿还所欠申请人黄浩奇借款本金及利息70000元止”。因该协议系分期履行,且履行期限较长,故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黔织民初字第4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鑫审判员 潘绍忠审判员 段忠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熊祖华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