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8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朱拥林与宋书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818-2号原告:朱拥林。被告:宋书海。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地址:石家庄市广安大街10号美东国际A座15层。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景民一初字第818-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告宋书海已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T×××××号小型普通面包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