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梁子双与珠海喜来发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杜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子双,珠海喜来发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杜美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09-1号原告:梁子双,男。住所地:广东省罗定市。被告:珠海喜来发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九洲大道中2097号珠海凌达压缩机有限公司展销部之十二。法定代表人:王焕斌。被告:杜美芳,女。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子双诉被告珠海喜来发二手车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杜美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杜美芳名下粤T×××××号牌凯宴B5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兴利路3号5幢1602房(房产证号02××58)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以人民币43万元为限,并由担保人快易好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函一份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杜美芳名下粤T×××××号牌凯宴B5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兴利路3号5幢1602房(房产证号02××58)房屋一套,保全金额以人民币43万元为限。上述汽车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期限届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美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彭美美第1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