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法民初字第02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与张娅芬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张娅芬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法民初字第02607号原告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溶溪镇红光居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5305077-4。法定代表人朱海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秀辉,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娅芬,女,土家族,1992年8月26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刘胜建,重庆市秀山县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娅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关于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诉张娅芬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经过秀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支付张娅芬休息日加班费666.32元,法定休假日加班费109.44元,共计775.76元,以上费用不超过本地最低月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故秀山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效力,原告的起诉,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重庆武陵锰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程晓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洪冰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