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滦民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2015)双滦民初字第1666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陈党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666号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滦区滦河镇北门外。法定代表人刘海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伪,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彦友,河北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党杰,男,198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承德市双滦区御祥园小区二组团14号楼4单元608室,公民身份号码:230833198201240511。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党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党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德市双滦欣盛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栾云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