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抗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许望钧与广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8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望钧,广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抗申字第8号抗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许望钧,住所地:广州市。原审被告:广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杨大模。原审原告许望钧因与原审被告广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海民三初字第39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7月14日,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穗检民监(2015)22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民事调解书在广州金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隐瞒重大事实的情况下作出,调解书内容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