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3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怀正与高小刚、田步成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正林,刘兴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389-2号申请执行人贺正林,男,1940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兴利,男,1965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46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兴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兴利向申请执行人贺正林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从2012年10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止,月利率为2%),负担案件受理费3400元、诉讼保全费3370元、执行费3050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贺正林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4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乔 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