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上海新晔建筑有限公司与李壮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新晔建筑有限公司,李壮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宝民三(民)初字第1223号原告上海新晔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周宏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潘荫森,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壮生,男,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李春生(系被告的哥哥),1974年8月2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上海新晔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壮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主审法官王力独任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官助理黄滢负责本案的审判辅助工作。原告上海新晔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荫森、被告李壮生的委托代理人李春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新晔建筑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底,原告与被告李壮生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包的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技改工程分公司在上海市宝山区宝钢厂区内纬十一路经十路的硅钢项目、经五路处的厚板厂项目、纬一路的铁合金项目、铁四十四路的炼钢2BF项目中的机械台班、土方运输、土方等事项进行施工。原告根据要求顺利完成上述施工内容,但被告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经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技改工程分公司协调,被告于2015年2月14日确认共欠付原告所涉项目工程款460,942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不支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欠付的工程款460,942元被告李壮生辩称,被告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技改工程分公司接下工程后,就将相关的机械台班、土方运输、土方等项目交给原告施工,目前已经完工。被告已与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技改工程分公司进行了结算,也与原告进行了结算,与原告的工程款结算金额为460,942元。原告在承接被告的工程后,又将工程交给案外人刘文武施工。被告本来是要等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周宏福与刘文武结算工资后,从460,942元工程款中扣除原告应当支付给刘文武的数额,将剩余的钱款支付给原告。但由于周宏福尚未与刘文武结算工资,故被告才迟迟未向原告付款。现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460,942元工程款,但由于资金紧张,要求于2015年12月份支付。原告上海新晔建筑有限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机械台班、土方运输、土方等项目决算量及报价单,共计2页,每一页上都有被告签名,落款时间为2015年2月13日。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尾部写有“刘文武工资与周宏福协商确认后,由周宏福直接支付给刘文武”。刘文武现在在被告处工作,曾向被告借款30万元,数额与原告应当支付给刘文武的工资相当,由于原告一直未与刘文武结算工资,所以被告没有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文武于2015年5月12日来院表示,刘文武从2010年开始就在原告处做工程,是原告的员工,具体负责施工管理,平时就拿点生活费。在系争工程中,刘文武也是负责施工管理,与原告没有约定具体报酬,也没有结算过工资。对于刘文武所述,原告表示,系争工程是由原告施工完成的,工程款应当向原告支付。项目决算量及报价单上写的是刘文武工资由周宏福支付,说明并非由被告或者原告支付,与本案中原告的诉请无关。被告表示,双方曾口头约定待周宏福与刘文武结算工资金额并扣除后,再由被告将剩余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机械台班、土方运输、土方等项目决算量及报价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有关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由被告李壮生签名确认的项目决算量及报价单载明了被告尚需支付的工程款为460,942元,原、被告双方对上述报价单的内容和工程款金额均表示认可,本院可以确认。项目决算量及报价单中虽约定“刘文武工资与周宏福协商确认后,由周宏福直接支付给刘文武”,但仅凭该条款无法证明刘文武的工资结算与本案工程款的支付有直接关联。因此,被告辩称原告应当先与案外人刘文武进行结算工资,并且在工程款中扣除刘文武的工资,欠缺合同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壮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新晔建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60,942元。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07元,由被告李壮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陈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