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麻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麻某,男,生于1969年8月12日,回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某,女,生于1969年3��25日,回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于忠,男,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原告麻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尚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麻某、委托代理人滕红及被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于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麻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1996年5月6日登记结婚,1997年3月6日生育长子麻x,2003年5月21日生育次子麻xx。因原被告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无端猜忌,导致原告无法正常工作和生活。双方自2015年3月开始分居至今,现双方感情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麻xx由原告扶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丁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诉理由不实,被告认为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出现问��的原因是由被告的过错造成的,但被告同意原谅原告的过错,双方虽有矛盾,原告本意不坏,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的程度,被告不同意离婚。经本院审理认定,199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1996年5月6日登记结婚,1997年3月6日生育长子麻x,2003年5月21日生育次子麻xx。庭审中,原告未能对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张提供相关证据。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被告答辩、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户籍证明信等所证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信任、相互尊重、相互团结、相互扶持,共同建立一个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夫妻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产生摩擦在所难免,发生矛盾后,双方应当相互沟通、相互体谅,都应多做自我批评,争取对方谅解,将矛盾化解,以家庭责任为重,共同建立起美好、和谐的幸福生活。本案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感情尚可,并共同生活了19年,拥有了四口之家,这一切都来之不易,夫妻双方应当珍惜。原告诉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被告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麻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麻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郝尚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