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扬商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陈国平信用卡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陈国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扬商初字第548号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工运路8号。负责人杨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奕,该行员工。被告陈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江苏银行无锡分行)与被告陈国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银行无锡分行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国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银行无锡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国平银行存款人民币20.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柔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