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93号原告:杨某某,男,198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甲,女,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乙,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女,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和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到庭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38元,本院减收37元。代理审判员 李泽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振附:(2015)南民一初字第02193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