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赵娟申请执行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娟,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赵娟,女,1981年8月8日生。被执行人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代表人王苏粉,组长。赵娟申请执行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侵权一案,依据本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卢民二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段宇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卫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