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三明市汇鑫物贸有限公司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2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住所地三明市。负责人祖建顺,行长。委托代理人廖爱清、廖宝林,福建如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明市汇鑫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费平,总经理。被告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魏山,总经理。被告福建省三明市星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法定代表人邱加林,执行董事。被告张海涛,男,1963年7月3日出生。被告张少平,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被告费平,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被告彭悦,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梅列支行与被告三明市汇鑫物贸有限公司、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星源物资有限公司、张海涛、张少平、费平、彭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三明市汇鑫物贸有限公司、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星源物资有限公司、张海涛、张少平、费平、彭悦价值67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三明市汇鑫物贸有限公司、三明市明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三明市星源物资有限公司、张海涛、张少平、费平、彭悦银行存款6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林志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施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