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金龙与田建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金龙。被告田建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金龙诉称: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共拖欠货款14000元,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4000元及利息。被告田建增辩称:同意偿还欠款,一个月内还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田建增于2015年9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金龙的货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龙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刘润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史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