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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金龙与田建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2429号原告金龙。被告田建增。案由: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金龙诉称:被告购买原告货物,共拖欠货款14000元,至今未还。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欠款14000元及利息。被告田建增辩称:同意偿还欠款,一个月内还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被告田建增于2015年9月20日之前偿还原告金龙的货款14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金龙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刘润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史晨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