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某甲、梁某等与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梁某,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1293号原告:张某甲,农民。原告:梁某,农民。被告:���某乙,农民。被告:张某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梁某与被告张某乙、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私下和解,原告张某甲、梁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梁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张某甲、梁某负担。审 判 员 王 汝 利代理审判员 邢宝华代理审判员王兴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贾 赛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