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民申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李凤霞因与刘伍、刘铁良、尚铁东、付健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凤霞,刘伍,刘铁良,尚铁东,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民申字第000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凤霞,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委托代理人:夏丽芙,辽宁向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伍,男,汉族,大洼县西安镇政府干部,住辽宁省大洼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铁良,男,汉族,大洼县西安镇政府干部,住辽宁省大洼县。一审被告:尚铁东,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一审被告:付健,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大洼县西安镇。再审申请人李凤霞因与被申请人刘伍、刘铁良、一审被告尚铁东、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盘中民二终字第000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凤霞申请再审称:现有证据不能证明“120抓车一台”是尚铁东、付健的,抵押协议没有原件,抵押物已经灭失,抵押协议应认定无效,被申请人刘伍、刘铁良应对申请人借给尚铁东、付健的13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二审诉讼费应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再审。被申请人刘伍、刘铁良答辩称,二审判决正确,不应立案再审。一审被告尚铁东、付健未作书面答辩。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抵押协议是否有效。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的抵押协议虽然不是原件,但一审庭审笔录能够证实该抵押协议的真实性。同时,一审庭审笔录及大洼县法院(2014)大洼民二初字第00515号民事判决能够证明该抵押协议中的抵押物“120抓车一台”确系尚铁东、付健所有。申请人李凤霞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抵押物在本案审理期间已经灭失。故二审法院认定该抵押协议有效,判决李凤霞对尚铁东、付健抵押物120抓车一台、拖车一台在借款13万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刘伍、刘铁良在李凤霞借款实现抵押权后不足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由于刘伍、刘铁良上诉的部分诉讼请求在二审判决中得到了支持,故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李凤霞与刘伍、刘铁良分担亦无不当。综上,申请人李凤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六)项规定的情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凤霞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喜凤审判员 崔红星审判员 李彦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