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6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高学丽与王肖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丽,王肖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635-2号原告高学丽。被告王肖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高学丽诉被告王肖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高学丽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韩 磊审 判 员 王学远代理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建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