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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4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杜健与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11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903号原告杜健,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龙川路2号17号楼底商102。法定代表人张逸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海江,天津中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健与被告天津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杜健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杜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广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