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平军与陈湘邵、湖南湘邵投资发展公司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军,陈湘邵,湖南湘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787号原告陈平军,男,196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青云街6号2栋2单元302号,身份证号430503196410260037。被告陈湘邵,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滑石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西湖路,身份证号432622196305080014。被告湖南湘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湘邵。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平军诉被告陈湘邵、湖南湘邵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平军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平军以本案欠款已归还为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平军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270元,诉讼保全费1080元,共计23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谢 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卿亦娜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