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白民监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胥云洪诉原审被告赵老大、王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老大,胥云洪,王付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民监字第15号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赵老大,男,1974年7月6日生,汉族,贵阳市白云区人,住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胥云洪,男,1961年2月27日生,汉族,贵阳市白云区人,住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付玉(又名王富玉),女,1973年3月1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阳市白云区。原审原告胥云洪诉原审被告赵老大、王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白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4月27日,原审被告赵老大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自己对法律理解不当为由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白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再审。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交本院处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赵老大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付玉因建富玉山庄向被申请人胥云洪借款25万元,该山庄被依法征占后获得补偿。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付玉离婚后就山庄补偿依法分割。就该债务问题,一审认为对司法解释的理解,应当基于法律的立法本意,因再审申请人的借款被申请人王付玉不予认可,又无反映山庄修建的痕迹,故判决再审申请人偿还被申请人胥云洪的借款25万元。再审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法条为法律规定,本案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应适用法律规定,而不是适用法律原则或推理适用。本案中法律明确规定个人所负的债务首先由夫妻共同偿还,如果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才由夫妻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就个人债务或是夫妻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是本案的被申请人王付玉,被申请人王付玉只是对所负债务不认可的,但又没有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一审法院只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此笔借款被申请人王付玉是清楚的,在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王付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多次到山庄索要借款,为此还发生争执并通过当地派出所协调过,被申请人称不清楚该笔借款,明显是在说谎。申请再审人向本院提供了(2014)白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审查查明,原审原告胥云洪诉原审被告赵老大、王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白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宣告判决后,原审原告胥云洪及被告赵老大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胥云洪已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执行完毕。2015年4月27日,原审被告赵老大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及理由如前述称。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必须符合法律关于申请再审的规定。申请再审人赵老大在申请再审的过程中未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再审主张的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之处。故申请再审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老大的再审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大莉审判员  朱燕华审判员  熊晓勇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