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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5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193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