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5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5193号原告:张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