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于波与齐齐哈尔市盛枫华宇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波,齐齐哈尔市盛枫华宇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于波,男,196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盛枫华宇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明华,男,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富裕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5)富劳人仲字第11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