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2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简煏顺与吴柳亚杉、漳州市华吉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靖民初字第2276号原告简煏顺,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被告柳亚杉,男,1968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南靖县。被告漳州市华吉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址南靖县大埔崎维峰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柳亚杉,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简煏顺与被告吴柳亚杉、漳州市华吉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雪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简煏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亚杉、漳州市华吉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简煏顺诉称,被告柳亚杉因工厂资金周转,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期限一年。还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柳亚杉未还款,原告简煏顺为此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简煏顺人民币50000元。庭审中,原告简煏顺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对被告漳州市华吉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柳亚杉、漳州市华吉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也未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柳亚杉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4年2月18日,向原告简煏顺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柳亚杉提供一张欠条给原告简煏顺收执。欠条载明:“兹向简煏顺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此据。欠款人:柳亚杉,2014年2月18日”。该欠条加盖漳州市华吉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公章。2014年9月27日,被告柳亚杉出具一份《保证书》给原告收执,保证书载明:“本人于2014年2月18日向简煏顺借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于2015年2月15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七日)前包括利息与本金全部还清。若没还清,本人同意以货物抵价拍卖。公证人黄某。2014、9、27。保证人:柳亚杉,2014、9、27。”借款之后,经原告简煏顺多次催讨,被告柳亚杉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简煏顺提供由被告柳亚杉亲笔书写的《欠条》一张、《保证书》一份以及原告简煏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简煏顺请求被告柳亚杉归还向其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有原告简煏顺提供的由被告柳亚杉亲笔书写的《欠条》一张及《保证书》一份为据,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予以支持,从《欠条》、《保证书》的内容分析,该笔借款实际为被告柳亚杉个人借款,因此原告简煏顺请求被告柳亚杉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放弃对被告漳州市华吉盛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被告柳亚杉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柳亚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简煏顺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柳亚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雪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漳莉【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