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抚民一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与李国福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李国福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抚民一初字第437号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抚宁县石门寨镇柳江村。法定代表人杨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敬敏,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国福,工人。委托代理人郭春生,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国福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老柳江矿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国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栾宝贵审判员 王 健审判员 杨迎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