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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风义与北京中发油气投资有限公司、临江中京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义,北京中发油气投资有限公司,临江中京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11号申请执行人王风义,男,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临江市。被执行人北京中发油气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法人代表郭志远。被执行人临江中京燃气有限公司,地址:临江市,法定代表人李东皓。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王风义申请北京中发油气投资有限公司、临江中京燃气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京中发油气投资有限公司、临江中京燃气有限公司应当付申请人王风义案款人民币585,945.25元及利息(月利息585,945.25元X2%=11,718.91元,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承担诉讼费8086.05元。申请执行费8259.4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全部案款未执行,现因申请人王风义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表示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的(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临执字第1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丽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