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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高开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王伊彤、孙明华、孙来生等抵押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王伊彤,孙明华,孙来生,宋淑清,张国辉,陈红,张国庆,张秀玲,范杰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高开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景阳大路3288号高力汽贸城A-1-2。法定代表人郑国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桐伦,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伊彤,男。被执行人:孙明华,女。被执行人:孙来生,男。被执行人:宋淑清,女。被执行人:张国辉,男。被执行人:陈红,女,。被执行人:张国庆,男。被执行人:张秀玲,女。被执行人:范杰英,女。申请执行人吉林北方汽车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伊彤、孙明华、孙来生、宋淑清、张国辉、陈红、张国庆、张秀玲、范杰英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高开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永冰审 判 员  王海峰代理审判员  原 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丽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