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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城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健与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刘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王健。被告刘胜。原告王健诉被告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健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判员  沈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一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