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民初字第1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健与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刘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民初字第1720号原告王健。被告刘胜。原告王健诉被告刘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健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王健负担。审判员 沈金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一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