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同凯。被告陆某某,1978年5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美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