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65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朱同凯。被告陆某某,1978年5月2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美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