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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执字第037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保建与高立清等物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房执字第03713号申请执行人王保建,男,1947年12月17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彭建国,男,1962年8月7日出生。被申请执行人高立清,女,1963年8月26日出生。申请人王保建与被申请人彭建国、高立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79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建国、高立清未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王保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建国、高立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房民初字第07932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恢复履行能力的,申请执行人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执行员  霍福生执行员  赵 良执行员  沈宝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