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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齐国华与李香霖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47号原告齐国华,男,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福建省松溪县。委托代理林健,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香霖,男,汉族,个体户,住福建省松溪县。委托代理人伊文胜,松溪县松源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齐国华诉被告李香霖合伙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齐国华于2015年8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国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国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49元,减半收取3374.5元,由原告齐国华负担。审判员叶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叶菁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