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执字第00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栾胜利与姜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胜利,姜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鞍岫执字第00226号申请人:栾胜利,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杨玉玲,女,汉族,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姜国伟,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栾胜利与被执行人姜国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4日作出的(2014)鞍岫民一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欠款,余款已达成还款协议,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鞍岫执字第002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杜 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少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