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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冯静静诉被告刘建华离婚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0854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晨毓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海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