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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黄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38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户籍地广东省海丰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辩护人黄耀明,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增检诉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黄耀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3月21日晚上至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国际贸易中心一街61号粤丰纺织店,采取剪锁撬门入店的手段,盗窃被害人何某丙店内的一个保险柜,内有现金人民币8300元。后逃离现场。(二)2014年4月16日晚上至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国际贸易中心一街二栋1号三位泰一德纺织有限公司,采取剪锁撬门入店的手段,盗窃被害人白某的一个保险箱,内有现金人民币1400元、支票7张、公章、房产证以及1辆女装红色豪迈摩托车(无牌,价值人民币1000元)等物品。后逃离现场。(三)2014年5月2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去到新塘镇国贸一街2栋楼梯口,采取撬锁手段,盗窃了被害人唐某乙一辆车牌为粤L×××××尊隆牌红色男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和一辆绿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0元)其中,在盗窃后,被告人黄某逃离时被发现,把一辆绿色雅迪牌电动车丢弃现场而逃跑。后被抓获归案。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盗窃3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0多元。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刑罚。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承认控罪。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案发后,家属为其退赃;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综上,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3月21日晚上至22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国际贸易中心一街61号粤丰纺织店,采取剪锁撬门入店的手段,盗窃被害人何某丙店内保险柜里面的现金人民币8300元。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本案的现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国际贸易中心一街61号粤丰纺织店。3、被害人何某丙的陈述:2014年3月22日8时30分许,我回到粤丰纺织店准备开档,发现门上的2个U型锁被人用工具剪断了,地上还有1团白色纸巾,店里的布匹也被移动了,走到里面就看到保险柜被打开,保险柜被移偏了一点位置,钥匙插在保险柜上,保险柜的抽屉放在台面上,里面的现金被人偷走了。被盗人民币现金约8300元。经辨认,其指认被盗现场的保险柜及在现场地上发现的被提走的白色纸巾。4、证人何某乙的证言:2014年3月22日8时30分许,我们回到粤丰纺织店准备开档,发现我们店里面保险柜的现金被人偷走了,被盗人民币现金约8300元。经辨认,其指认被盗现场的保险柜及在现场地上发现的被提走的白色纸巾。(二)2014年4月16日晚上至17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去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国际贸易中心一街二栋1号三位泰一德纺织有限公司,采取剪锁撬门入店的手段,盗窃被害人白某的保险箱内现金人民币1400元、支票7张、公章、房产证以及1辆女装红色豪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00元)等物品。后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本案的现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国际贸易中心一街二栋1号泰一德纺织有限公司。3、被害人白某的陈述:2014年4月17日9时10分许,我回到位于新塘镇国贸中心一街二栋1号泰壹德纺织品有限公司,发现商铺大门锁被撬开了,放在里面的一辆无牌的豪迈牌红色女装摩托车不见了,2011年6月份以2000元二手购买的,现4成新,折价约人民币1000元。办公室门锁也被撬开了,办公桌下面放着的保险箱也被人盗走了。保险箱内有7张转账支票、4枚广州市泰壹德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印章、现金人民币约1400元、1本房产证。4、证人徐某乙的证言:泰壹德纺织品有限公司被盗了一辆无牌的豪迈牌红色女装摩托车、保险箱。保险箱内有一些支票、印章、现金人民币约1400元、1本房产证。(三)2014年5月2日3时许,被告人黄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去到新塘镇国贸一街2栋楼梯口,采取撬锁手段,盗窃了被害人唐某乙一辆车牌为粤L×××××尊隆牌红色男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00元)和一辆绿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80元)。在盗窃后,被告人黄某逃离现场时被发现,把一辆绿色雅迪牌电动车丢弃在现场并逃跑。后于2014年10月25日被抓获归案。另查,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为其退赃人民币12900元,该款现存于本院。综上所述,被告人黄某盗窃3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5000多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的案件来源。2、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本案的现场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国贸一街2栋楼梯口处。3、增价证(赃)【2014】714号涉案物价格鉴定证明书,证实经鉴定,粤L×××××尊隆牌红色男装摩托车全新时价值人民币4400元。4、增价鉴(赃)【2014】809关于二轮电动车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绿色雅迪牌电动车价值价值人民币2880元。5、被害人唐某乙的陈述:2014年5月2日3时30分许,我看到2名男子偷我的电动车,于是我大喊偷车。那2名男子看到有人冲着他们跑过去,就扔下我的雅迪牌女装电动车和作案工具逃跑了。后来,我查看了一下,发现我另1辆停放在国贸一街2栋楼梯口处的尊隆牌男装摩托车被盗了,该车是10年前购买的,现约6、7成新。6、证人张某乙的证言:我是新塘镇国贸物业有限公司的保安,2014年5月2日凌晨3时许,我和同事去到国贸一街楼梯口附近,看到2名男子抬着一辆摩托车从国贸一街二栋楼梯口走到马路上,我们就大喊“有人偷摩托车”,这2名男子一看到我们正往他们的方向跑,他们就扔下摩托车和工具逃跑了。7、证人陈某的证言:2014年5月2日3时40分左右,我们在国贸一街2栋楼梯口处被偷2台车。被偷的红色男装摩托车,约5成新。被偷的绿色雅迪电动车,于13年10月27日购买。本案事实,还有下列由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10月25日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3、搜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T字型套筒1个、7字型套筒1个。4、穗增公(司)鉴(DNA)字【2014】238号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证实经鉴定,粤丰纺织店内地上的纸巾、1街2栋1号商铺门口花盆旁的烟蒂、1街2栋1号商铺西南侧椅子下的弹弓和椅子上的液压剪、1街2栋楼梯口地上黑色剪刀的擦拭子上检出的生物成分来自黄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5、增公网决字【2010】第0200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6、广东省人民法院案款收据,证实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为其退赃人民币12900元,该款现存于本院。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的家属为其退赃,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与上述论述一致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次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黄某家属为其退赃的盗窃所得人民币12900元,发还被害人何某娟人民币8300元、被害人白某人民币2400元、被害人唐某利人民币2200元。三、缴获的作案工具T字型套筒1个、7字型套筒1个等(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 凯代理审判员  苏伯昌人民陪审员  魏秋雄二0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蕾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