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重庆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彭增碧与程德庆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程德庆,彭增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特字第00059号申请人:重庆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钟湾村9社。法定代表人:穆维成。委托代理人:刘蝉蝉,女,1989年2月13日生。被申请人:程德庆,男,1956年6月1日生。被申请人:彭增碧,女,1972年1月2日生。申请人重庆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唐舒楠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本院无法联系被申请人程德庆、彭增碧,且申请人重庆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也明确表示二被申请人现下落不明,因此,本院不能核实本案所涉担保物权的实现条件是否成就,本案当事人双方对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否存在实质争议。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三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重庆西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员  唐舒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柳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