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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洪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730号原告:洪某,女,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吴某,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洪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洪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