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濮阳县医药公司与被告濮阳县恒泰药品责任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承运、丁善志、李建平、王军锋、郭先娇、刘瑞丽、赵玲、张翠梅、崔相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县医药公司,濮阳县恒泰药品责任有限公司,王承运,丁善志,李建平,王军锋,郭先娇,刘瑞丽,赵玲,张翠梅,崔相杰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濮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濮阳县医药公司,地址:濮阳县解放路186号。法定代表人:于振中,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濮阳县恒泰药品责任有限公司,地址:濮阳县解放路186号法定代表人:于振中,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王承运,男,195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丁善志,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李建平,男,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王军锋,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第三人:郭先娇,女,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刘瑞丽,女,1967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第三人:赵玲,女,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张翠梅,女,194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崔相杰,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告濮阳县医药公司诉被告濮阳县恒泰药品责任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承运、丁善志、李建平、王军锋、郭先娇、刘瑞丽、赵玲、张翠梅、崔相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1997年11月4日,濮阳县医药管理局濮县药字(1997)08号文件“关于组建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三个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报告”,申请人为濮阳县医药管理局(总公司)。濮阳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濮县体改字(1997)20号文件,“关于组建“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等三个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也是针对的濮阳县医药管理局(总公司)。原告提供的“关于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责任公司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中显示:1997年濮阳县医药公司因负债太多,为盘活国有资产,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濮阳县医药管理局决定将濮阳县医药公司更名为濮阳县医药总公司,并于1998年4月新组建濮阳县恒泰药品有限公司、濮阳县春辉中西药有限责任、濮阳县华宝药材有限责任公司、濮阳县恒昌药品有限责任公司。改制重组后,四个公司独立经营,每年向总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其经理由总公司任命,总公司分配给有限公司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总公司无形资产不参加评估。”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县医药公司作为原告起诉属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濮阳县医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巧莲审判员 关胜真陪审员 杨会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