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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自诉人黄某某控诉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王某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榆刑初字第00434号自诉人黄某某,女。诉讼代理人张茜,女,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某,男。辩护人米亚龙,男。自诉人黄某某以被告人王某某犯重婚罪,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黄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就离婚诉讼达成协议,故自诉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黄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黄某某以与被告人王某某就其离婚诉讼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七十二条之���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黄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富强代理审判员  施 政人民陪审员  邱继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