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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执字第3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14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组织机构代码19352980-7。负责人李小水,行长。被执行人李旭,男,汉族,1966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李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旭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21733.39元及利息14647.34元(暂计至2015年7月3日),分期手续费9303.18元,迟延履行利息834.27元(暂计至2015年7月3日),案件受理费161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费622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发函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委托调查,上述法院至今未复函。本院经向辖区内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1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泽坚代理审判员  崔晓威代理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一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