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商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东支行与任成峰、马琳琳、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东支行,任成峰,马琳琳,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商初字第108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东支行,住所地泰安市虎山东路2号。负责人许凯,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德利,男,1988年出生,岱岳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成峰,男,1976年出生。被告马琳琳,女,1988年出生,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告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高新区长城路中段(原政务大厅)。法定代表人吴亮,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二环东路国际广场(嘉恒商务广场)D座608室。法定代表人康景锋,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东支行与被告任成峰、马琳琳、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任成峰、马琳琳、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东支行撤回对被告任成峰、马琳琳、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山东汇欣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岱东支行负担。审 判 长 万 峰人民陪审员 冯正运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宋丽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