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王鹏、谢娅与张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谢娅,张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72-3号原告王鹏。原告谢娅。委托代理人余日升、杨颖,陕西恒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原告王鹏、谢娅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被告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谢娅诉被告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强所有的肇事车辆陕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档案予以冻结。本院依法作出(2015)长安民初字第0297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张强所有的肇事车辆陕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档案予以冻结。在保全期间原告申请解除诉讼保全,并提交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强所有的陕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车辆登记档案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文让审 判 员 薛兵兵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晶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