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新民初字第04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原告赵霞与被告乔颖、于秋江、乔庭宏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霞,乔颖,于秋江,乔庭宏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新民初字第04118号原告赵霞,女,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乔颖,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于秋江,女,195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乔庭宏,男,195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霞与被告乔颖、于秋江、乔庭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霞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0元原告赵霞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赫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淑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