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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塘民初字第4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天津润德典当有限公司与周剑、金学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润德典当有限公司,周剑,金学松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塘民初字第4144号原告天津润德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京山道783号。法定代表人刘鸿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光,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洁,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剑。被告金学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润德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剑、金学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润德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20元,减半收取50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树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