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谢洪胜与郑久红、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洪胜,郑久红,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观民一初字第00945号原告:谢洪胜,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郑久红,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法定代表人:李明林,总经理。被告: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曹承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洪胜诉被告郑久红、安徽省霍邱县海联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庆市品尊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受理后七日内未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交纳受理费。依照国务院《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当事人应在案件受理后七日内交纳诉讼费,逾期不交的,由法院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应在案件受理后七日内预交诉讼费,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处理。根据上述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处理。审 判 长 邹丁泉审 判 员 陈义南人民陪审员 朱刘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左可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