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02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焕与路忠亮、于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焕,路忠亮,于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02893号原告李凤焕,女,196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增良,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路忠亮,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被告于菲,女,1987年6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焕与被告路忠亮、于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凤焕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凤焕撤回起诉。诉讼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凤焕负担。代理审判员 战 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萌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