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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健、傅元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杜健,傅元甲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孙玉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雪峰,该公司职员。被告杜健,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傅元甲,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唐雪梅,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杜健、傅元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9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奥京通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