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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西执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冯翠粉、蒋壹鑫、朱杏雯与董存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翠粉,蒋壹鑫,朱杏雯,董存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西执字第00088号申请人冯翠粉,居民。申请人蒋壹鑫,居民。申请人朱杏雯,居民。法定代理人冯翠粉(原告蒋壹鑫、朱杏雯之母),居民。被执行人董存国,居民。申请人冯翠粉、姜壹鑫、朱杏雯与被执行人董存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2015)大西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冯翠粉、姜壹鑫、朱杏雯与被执行人董存国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冯翠粉、姜壹鑫、朱杏雯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大西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姜安国代理审判员  王 涛代理审判员  杨志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