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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额垦民初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程学礼与姚振莲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学礼,姚振莲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额垦民初字第00528号原告程学礼,男,汉族,1975年4月16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被告姚振莲,女,汉族,年龄不详,个体,住第九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学礼诉被告姚振莲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学礼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学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学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元,由原告程学礼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 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吉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