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行立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云霞与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哈行立终字第21号上诉人赵云霞,女,1964年5月7日生,汉族,原牡丹江火车站职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黄花南二路**号。上诉人赵云霞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云霞称:自己在解除劳教措施后曾多次到法院申请立案,但法院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因此不存在超时限起诉的情形,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行政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云霞主张其解除劳教措施后曾多次到法院申请立案,由于上诉人赵云霞未能提供曾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赵云霞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长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