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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行立终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赵云霞与黑龙江省哈尔滨铁路公安局等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云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哈行立终字第21号上诉人赵云霞,女,1964年5月7日生,汉族,原牡丹江火车站职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黄花南二路**号。上诉人赵云霞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行立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云霞称:自己在解除劳教措施后曾多次到法院申请立案,但法院既不受理,也不出具不予受理裁定,因此不存在超时限起诉的情形,故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行政裁定,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云霞主张其解除劳教措施后曾多次到法院申请立案,由于上诉人赵云霞未能提供曾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一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赵云霞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葛保滨审判员  王伟臣审判员  李彦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记员  仇长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