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横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三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横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三良,李细良,吴顺发,李福香,罗月英,吴顺才,江西飞翔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横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横峰县岑阳镇人民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陈栋华。被执行人李三良,男,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地址横峰县。被执行人李细良,男,汉族,1967年10月10日出生,地址横峰县。被执行人吴顺发,男,汉族,1968年10月12日出生,地址横峰县。被执行人李福香,女,汉族,1974年7月7日出生,地址横峰县。被执行人罗月英,女,汉族,1972年8月17日出生,地址横峰县。被执行人吴顺才,男,汉族,1970年5月18日出生,地址横峰县。被执行人江西飞翔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横峰县国道东路。法定代表人李三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三良、李细良、吴顺发、李福香、罗月英、吴顺才、江西飞翔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但被执行人李三良、李细良、吴顺发、李福香、罗月英、吴顺才、江西飞翔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吴顺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顺发所有的在上饶银行横峰支行(账号为20×××#0)的存款10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生效。助理审判员 楼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露 来自